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族宗教局、统一代码办公室:
为规范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管理,确保符合赋码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能及时获得法定的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和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规则以及《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赋码的宗教活动场所须取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向核准其登记的管理机关同级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若同级未设代码工作机构,则向上一级代码管理机关申请。代码管理机关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其他机构”类型予以赋码颁证。对于临时登记与暂缓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代码管理机关不予赋码颁证。
二、申请赋码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有规范的名称、地址及负责人等要素,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代码管理机关应让其到原核准登记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方予赋码颁证;根据有关信息分类规则,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类型归“其他经济”类,经济行业归“其他类未包括的行业”。
三、申请年审或换发代码证的宗教活动场所须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及经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证》等材料,由原赋码颁证的代码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对登记证逾期未年检的宗教活动场所,代码管理机关应让其到原核准登记的机关办理年检或确认后予以办理。
四、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时,应规范活动场所的登记名称,应以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名称(如:××××××寺寺务委员会、××××××教堂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作为正式的登记名称,不应以简化的××寺、××教堂作为登记名称。
五、各级代码管理机关受理宗教团体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应严格按《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技监标[2000]375号)办理。
六、凡被注销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当地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当地代码管理机关,以便代码管理机构对有关信息作相应处理。各地在执行本文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径直向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0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