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闽政办〔2015〕27号),促进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运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旨在引导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科技人员面向我省产业技术需求开展研发工作,提高专利转化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由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并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完成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我省高等学校或省属以上科研单位;
(二)申请单位年度转让或许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给省内5家(含)以上企业,且属非关联交易;
(三)每件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应在10万元(含)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件专利计算);
(四)转让或许可专利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导向和技术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报时应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四)受让或被许可企业工商登记章程复印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六)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第七条 通过审核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完成该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给予经费奖励。
第九条 高校及科研单位应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时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预算。
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作出通报批评、收回奖励资金的决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从2015年到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