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4字号:T | T

各设区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高校,各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为帮助我省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8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省里将研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各高校也要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五)简化学生贷款手续。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学生开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各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改进服务,简化流程,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只需完成申请继续贴息的相关手续,可不再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一)及时足额安排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归集全省各级财政和地方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生源地贷款组织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对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风险补偿金不足以覆盖贷款损失的部分,与国开行按各50%的比例予以分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金融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
  (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诚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业务指导。各经办银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升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省里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规定,继续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二)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各县级政府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经办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资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协同配合,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全面、完整介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方便学生知晓国家资助政策,合理选择学校和专业。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运用网络时代新媒体传播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对于艰苦边远山区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区域,有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基层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宣讲资助政策。
  四、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生源地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为更好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2015年我省在与农信社(农商行)良好合作的基础上,新增引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来共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全力推动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高度重视,完成县级合作协议签订工作。国开行通过多年摸索,建立了“政府主导,教育主办,金融支持”的助学贷款发展模式,与省、县两级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开展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重要制度保障。省级合作协议已于2014年完成签订工作,2015年生源地贷款工作即将开始,各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立即着手与国开行福建省分行签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合作协议》,务必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完成。
  (二)明确分工,强化生源地贷款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地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行和银监等部门为成员的生源地贷款工作小组,解决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教育厅为生源地贷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归集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保证按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付。县资助中心要做好生源地贷款的组织实施。
  (三)明确国开行生源地贷款的信贷政策
  国开行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开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信贷政策以《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的有关规定为准。与我省其他商业银行经办的生源地贷款不同,国开行生源地贷款为按年申请、审批和发放,毕业当年9月1日起按年进行还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可由学生所在高中、乡镇街道居委会或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具体信贷政策以国开行生源地贷款合同为准。
  (四)启动高中预申请工作。高中预申请,即在高中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前期预受理工作,能够缩短学生在正式办理签订助学贷款合同时的办理时间,并有效减轻县级资助中心的工作压力。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县资助中心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组织高中在高三毕业生中开展预申请,务必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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