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3]9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本年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103号)要求,现就报送2015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报告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资助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闽财教〔2014〕55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减免(以下简称“资助”)的标准,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按上述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以上述为时间界限,此前的,按旧标准执行;此后的,按新标准执行。实际学费金额低于新标准的,据实资助。
二、报送对象范围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此次报送以下三种类型的高校学生:
1.毕业生:2015年当年(或翌年)毕业,参军入伍的学生;2009年至今漏报的参军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
2.在校生:2015年参军入伍的在校学生;2011年至今漏报的参军入伍的在校学生。
3.复学生:2015年秋季学期,退役后重新入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2011年至今漏报的原高校学生,以及提高标准后、需要补足差额的在校生。
三、报送时间内容
请各高校于2015年11月2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开展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材料(应包括工作组织部署、工作成效、问题及建议三部分)。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附件)。
四、报送方式格式
以纸质材料及信息系统填报两种方式同时报送。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原件,加盖学校公章,寄送至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办公楼618室,收件人:林瀛,邮编:350003。
信息系统填报:登录“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义务兵学费补偿资助”栏目,填报“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做好材料接收工作
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接收、审查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材料,以学校(不含部属及厦门市属高校)为单位报送。
(二)做好资金垫付工作
应采取“学校先行垫发,据实申报拨付”办法,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先进行资助,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于部分已采用“先交后退”不当做法,收取学费的学校,要在本学期结束前按照应资助的学费退还给学生。
(三)做好材料留存保密工作
应按照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做好有关材料的留存、备份工作,建立入伍受助学生明细表,妥善保存明细表及学生申请审批材料以备查。
联系人:林瀛,联系电话:0591-87091357。
附件: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执行情况报表.xls
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