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资格的确认 |
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1.《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1.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同时应具备招收相应学习层次内地(大陆)学生资格; 2.具有实施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3.应设立招收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学校公文(学校概况、招生可行性和必要性) 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 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 (以上材料一式3份)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办理流程 |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学生处、高教处会稿→领导审批→报教育部审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对外合作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港澳台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17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