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资格的确认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10-27字号:T | T

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资格的确认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1.《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内地(大陆)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9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高等学校同时应具备招收相应学习层次内地(大陆)学生资格;

2.具有实施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3.应设立招收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够根据港澳台学生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及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学校公文(学校概况、招生可行性和必要性)

2.校内港澳台学生招收和管理机构、分工,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设置情况

3.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拟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5.港澳台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介绍

(以上材料一式3份)

相关表格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办理流程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学生处、高教处会稿→领导审批→报教育部审批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对外合作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港澳台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17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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