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03591133GF01517 |
事项名称 |
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备案 |
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项目 |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
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22号)第十三条(备注:招收华侨学生参照该《通知》实行)。 |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
已获得教育部批准、有招收港澳台生资格的高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流程 |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学生处、高教处会稿→厅领导审批→中心送达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 |
1.学校请示; 2.联招联考录取花名册(只限于联招联考的学生); 3.学生身份证、通行证复印件; 4.学生成绩单(只限于单招录取的学生)。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
相关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
福建省教育厅 |
责任部门 |
对外合作处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港澳台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
联系电话 |
电话:0591-87091617 |
监督电话 |
电话:0591-87091465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