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备案

发布时间:2015-10-10字号:T | T

事项编码

003591133GF01517

事项名称

普通高校招收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的备案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项目

法定依据

(政策依据)

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港[1999]22号)第十三条(备注:招收华侨学生参照该《通知》实行)。

申报条件

(办理条件)

已获得教育部批准、有招收港澳台生资格的高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学生处、高教处会稿→厅领导审批→中心送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学校请示;

2.联招联考录取花名册(只限于联招联考的学生);

3.学生身份证、通行证复印件;

4.学生成绩单(只限于单招录取的学生)。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学校公章)

相关表格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事项收费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办理机关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对外合作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港澳台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17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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