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特殊教育休学、复学须知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办理依据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
办理条件 |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 |
申报材料 | 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
办事流程 |
1.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教育局审批; 3、教育局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符合的对象进行审批。 |
受理时限 |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市教育局 |
受理地址 |
市、县(市、区)教育局初教科(股),特殊教育机构。 |
咨询电话 | 2915681 |
投诉电话 | 291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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