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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行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4字号:T | T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根据《福建省全面推广使用升级油品实施方案》(闽经贸市场〔2013〕847号)和省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工业〔2015〕 572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实行加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我省国Ⅴ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在国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170元,国Ⅴ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在国Ⅳ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基础上标准品每吨加价160元,非标准品按国家规定品质比率相应加价,普通柴油仍按国Ⅲ标准车用柴油销售价格执行。
  二、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政策,确保实行加价的车用汽、柴油质量符合国Ⅴ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出现异常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局。
  四、油品质量升级,有利减少尾气排放,是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建设美丽福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加价政策的平稳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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