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交警总队:
现将《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队,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201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和通行秩序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的护栏内、服务区及其他高速交警部门管辖区域内,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埋设管线设施(以下统称“占道施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大队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但高速公路应急抢险和养护部门日常养护作业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办理审批手续:
(一)施工连续工期超过30天的;
(二)施工作业占用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的;
(三)施工作业涉及2个以上高速交警大队辖区的;
(四)因施工作业需要双向封闭高速公路的。
未经工程所在地的高速交警支队或者大队批准,不得实施占道施工作业。
第四条 施工单位向高速交警支队、大队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填写《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材料;
(三)施工作业路段的交通安全组织布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 高速交警支队或大队应在收到上述材料的当日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高速交警支队或大队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进行审核。
第六条 占道施工安全布控方案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受理申请的高速交警支队或者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占道施工安全布控方案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受理申请的高速交警支队或者大队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施工作业路段的交通安全布控。高速交警部门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作业路段的交通安全布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批准占道施工的,原则上夜间不得施工,白天施工作业应当在每日18时前结束。夜间确需施工或保留施工现场的,必须规范设置相应的灯光照明及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
国家法定节假日、恶劣气候及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占道施工。
占道施工期间遇紧急情况或重大警卫任务需要暂停施工作业的,高速交警部门应当通知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作业单位应协助做好路面安全畅通保障工作。
第九条 需要封闭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经高速交警部门批准后,除紧急情况外,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占道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及车辆、机械应在安全控制区内作业,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路面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反光背心,驾驶施工作业车辆人员应持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悬挂车牌,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车辆在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况不良、超载(限)或者所载货物滴、洒、漏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施工。
第十一条 占道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现场所有标志、作业设施、材料清理出场,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交警部门,经验收合格并符合通行要求后,尽快恢复正常通行秩序。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施工和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等公共行业标准,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或者养护作业导致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或安全防护设施移动或损毁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予以恢复或重新设置。
第十三条 占道施工期间,施工路段所在的高速交警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管,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施工地点、时间与批准决定是否相符;
(二)施工路段安全员是否到位;
(三)是否严格按照交通安全布控方案设置安全防护;施工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设置的警示标志牌、导流带是否规范,反光锥是否符合要求;
(四)施工车辆及驾驶人的牌证是否齐全、有效,施工车辆、机械作业时是否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五)施工人员是否穿着反光背心;
(六)施工路段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高速交警部门要督促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施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撤销施工许可,待整改到位后重新许可。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批准的施工时限内完成施工的,需要延期施工的,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完成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高速交警支队、大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占道施工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占道施工审批档案,审批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交通部门施工许可材料;
(二)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三)施工路段交通布控方案(附图);
(四)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五)施工许可通知书存根;
(六)延期施工审批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省公安厅及交警总队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