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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有关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告知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4字号:T | T

各交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总队各处室: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由原来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调整为六个月内提出。为准确执行法律,确保程序合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调整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有关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告知内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队将在公安部交管局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法律文书标准模板中相应诉讼期限告知内容作出调整后,及时对平台进行升级。各地使用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外挂软件,应在5月1日前自行进行相应调整、升级。

  二、自2015年5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文书中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统一修改为六个月。

  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依法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时,应当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执行告知事宜。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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