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全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的“冲刺年”,主要任务是:着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突出农村道安工作重心,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主要目标:2015年7月底完成“三年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三年行动(2012年8月—2015年7月)与整治前三年(2009年8月—2012年7月)相比,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0%以上、较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2015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4年下降5%以上、较大事故起数比(2012、2013、2014)三年平均数下降5%以上,不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我市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格局
(一)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社会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二)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农村道安管理队伍,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交通协管员,行政村配备交通安全员,40%的行政村组建交通安全劝导队,将农村道安管理队伍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确保基层道安组织“人员、经费、履职、考核”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问责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绩效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严格考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严格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督促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省道安办对2014年事故死亡人数全省排名前20且2015年上半年、前三季度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5%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市道安办对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按季度累计同比上升超过5%、隐患路段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级道安办、安办、监察局、综治办、文明办、效能办等部门〕
(四)健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道安办强化督查,落实前三季度通报及第四季度月通报。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措施不落实或未达到序时进度的,各级道安办会同同级安办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责任单位:各级道安办、安办)
(五)开展“三年行动”成效考评。2015年8月起,自上而下对各级政府开展“三年行动”考评,宣传推广道安工作先进经验,表彰道安“三年行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提升行动”(2016—2018年)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党委宣传部、道安办〕
二、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安监部门牵头落实监管情况半年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安监、交通运输、建设、公安、重点办等部门)
(二)建立健全道路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联合排查、论证、整治和验收的工作机制,全面完成纳入2015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道路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178处(含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166处)整治任务。各级预防办牵头落实月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预防办、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公路等部门〕
(三)落实《福州市普通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榕交建〔2014〕170号),全面排查公路隧道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序时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治理任务。3月底前完成人行通道不畅、隧道标志标线不清晰、路侧反光标识污损等易整改项目;对需要实施隧道改造但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逐个制定整治方案,2015年完成5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建设、公安、公路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四)健全普通公路(含城市道路)危桥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完成18座普通公路危桥改造以及6座城市隐患桥梁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建设、公路等部门〕
(五)2015年6月底前,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公路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基础台账。优先完成城市主干道、出入通道、桥梁隧道、通客车(含校车)的县、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增设急弯陡坡路段的提示标志和各级公路的限速标志;对全市4车道以上的国、省道呈街道化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增设中央隔离和照明等设施;对农村道路的主要出村口、与国(省、县)道交叉口增设减速设施;推动县以下农村道路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安全防护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预防办、交通运输、公安、建设、公路等部门〕
(六)加强高速公路桥下安全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公司强化日常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和桥梁安全的隐患要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政府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及时排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建设、国土、规划、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三、从严落实综合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进交通警察执法站布建工作,构建科学、严密、有效的公路定点查控网,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健全常态管控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公安部门〕
(二)继续强化渣土车源头规范管理和动态安全监管。2月底完成市级渣土办联审联批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较多、渣土量较大的重点县(市)完成渣土车安全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制度。〔责任单位:市渣土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市数字办及相关的重点县(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开展拖拉机专项整治,强化多功能拖拉机源头管理,严厉打击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农业、公安、经信等部门)
(四)组织开展校车及集中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举报监督制度,继续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工程”。(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公路、财政、安监等部门)
(五)交通运输部门和工商部门分别牵头对持证、无证机动车维修企业(点)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建立季度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商务、质监等部门)
(六)全面开展旅游客车的安全整治行动,交通运输部门全面实行市(县)际旅游包车业务的网上申请和办理,严格资质准入条件。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旅游运输经营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旅行社不得租用无旅游运输经营资质的车辆承运旅客。(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部门)
(七)健全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机制。10月底前全面建设完成连江飞石联合治超站点。以联合治超站点为依托,坚持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超工作。加强重点路段巡查,因地制宜、分批推进车辆预检系统建设。加强高速公路入口及省际公路入口超限超载车辆监管,强化高速公路超限“黑名单”车辆禁入机制,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公安部门派出警力参与联合治超站(点)工作,重点查处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闯卡和蒙牌套牌等违法行为;对拒不配合处理的超限超载违法涉嫌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和记分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八)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和销售。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区公安、工商、质监、环保、城管等部门)
(九)继续规范驾驶人培训及考试工作。规范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工作,督促完成教练场地改造,强化教学车辆管理,提升培训质量。完善驾驶证考试自主预约平台,实现学员自主预约。做好小型汽车科目一考试下放工作,鼓励群众就近参加驾驶理论考试。加大政府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建设考试场地,解决考试积压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新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率达100%;将达标等级与优惠政策、优质资源和优先投放运力相挂钩。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分级分类对达标企业的抽查机制。(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
(十一)每月逢十日开展以公安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统一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现场查纠。完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对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的路段和路口实行定责任领导、定岗位警力、定勤务时间、定缓堵效果的“四定”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监理、建设、城管、教育、安监等部门)
(十二)清理整顿长途客运班线,停止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和长途客运车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做好客运车辆夜间停车休息点的服务、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省高速公路罗宁有限公司、福泉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福州高速交警支队〕
(十三)落实客货运车辆、危化车、渣土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动态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建设、教育、质监等部门)
(十四)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交通综合整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乡镇一级政府为主体,扎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情况摸排工作,健全重点车辆基础信息台账。县级公安部门抽调警力专职负责辖区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农村派出所负责辖区县、乡、村道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强化“五小车辆”(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五小车辆”登记建档率达90%;建立常态化的路面查处制度,严厉打击农村“五小车辆”各类严重违法行为,深化摩托车送头盔活动,实现送头盔量达到辖区摩托车保有量的30%以上,确保骑乘摩托车戴头盔率不低于7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
(十五)坚持每月对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等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及时办理相关业务。大型客车检验率保持在95%以上,校车、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检验率达到100%;重型货车、农村面包车检验率保持在90%以上,货运企业所属车辆(不含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检验率达到100%;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率达100%;达到报废标准的大中型客货车报废率不低于90%;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率不低于99%;记满12分、达到降级注销条件的在三个月内处理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质监等部门)
(十六)落实《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坚决打击制造、销售环保不达标机动车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商务、经信、质监等部门)
(十七)落实对在用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要求,对未按要求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车辆检(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责任单位: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监、经信等部门)
(十八)按照我市制定的交通安全示范乡镇、村居标准,每个县创建1个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创建1个示范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市公安交警部门要按季度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分析,并将事故原因分析和建议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安办和市道安办。(责任单位:市公安交巡警支队)
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惠民便民措施
(一)细化《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道安办〔2013〕143号),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落实农村出行安全监管措施。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客运运力,增加到村班次,新增、更新农村客车80辆,符合农村客车通车条件的建制村客车开通率达100%,新建农村客运站1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
(二)继续落实《关于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榕道安办〔2013〕148号),将摩托车补上牌政策的有效时限延长至2015年底,强化无牌摩托车管控力度。(责任单位: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
(三)继续落实市农业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农业厅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榕农〔2013〕273号),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推行拖拉机免费检验和拖拉机报废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财政等部门〕
(四)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取消检测机构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建设检测机构。落实新车免检政策,推行省内异地检验、预约检验,实行延时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公安、质监等部门)
(五)鼓励报废回收公司跨地区开展业务,继续推进报废汽车、报废拖拉机回收企业在县、乡镇等基层设点开展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级商务、公安、农业等部门)
(六)加快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渣土消纳场的规划及建设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
(七)制定出台恶劣天气条件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响应和区域协调、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继续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建设,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勘验、车辆定损、理赔核算、直接赔付的“一站式”快速理赔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消防、卫计、安监等部门〕
(八)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做好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注册登记、使用许可、标牌发放及安全监测工作,确保所有校车规范、安全运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
五、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公益广告刊播机制,明确刊播频率、时段、版面等,在电视台、电台重点时段刊播各类交通安全音视频广告。要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宣传,做好我市典型道路交通事故宣传片印发工作,确保100%覆盖辖区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运输企业、中小学校等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宣传及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司法、新闻出版广电、安监等相关部门〕
(二)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道安办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56号)和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2013年福州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榕公综〔2013〕303号)的有关要求,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宣传职责,创新宣传手段,针对不同对象因类施教,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尽责、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文明办、教育、司法、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
(三)加强和创新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各行政村有广播、有宣传栏、有提示牌、有宣传员、有工作台账的“五有”工作目标,落实农村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乡镇长、村主任、中小学校校长、乡镇司法助理员和村交通安全员的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农村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基地,行政村每月至少广播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栏的道路交通安全材料每月更新一次,4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劝导队并开展劝导工作。继续完善面向全市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短信发送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司法等部门〕
(四)大力倡导“社会公共文明,交通出行做起”,结合春运、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交通安全主题系列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宣传、公安、教育、交通运输、司法、安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