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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案件复核相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8-24字号:T | T

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你队《关于案件复核中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业务部门发现下级业务部门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给予纠正。因此,交通事故案件在复核程序终止后,如果发现事故确实存在责任划分明显不当的,应当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给予纠正。

  目前法律法规对事故复核程序终止后,检察机关建议上级交警部门重新恢复事故复核程序并没有作出规定。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事故责任划分恰当,防止冤假错案,建议你队组织专家对孙庆荣交通肇事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确有执法错误和不当的,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给予纠正。执法行为无过错或者无不适当的,可以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此复!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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