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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发布时间:2015-05-26字号:T | T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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