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平台 > 婚育收养 > 生育服务 > 生育二(多)胎 > 生育二(多)孩

社会抚养费征收指南

发布时间:2013-08-29字号:T | T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办理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

责任处室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

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办事机构负责人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
  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知有关机构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事项收费

不收费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事机构地址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

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

监督电话

05918785309012356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