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事项类别 |
行政征收 |
办理部门 |
人口计生部门 |
责任处室 |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 |
责任人 |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办事机构负责人 |
法律依据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机关地址 |
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事机构地址 |
承诺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理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电话 |
监督电话 |
0591-87853090或12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