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等)公证 |
项目类别 |
公共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公证程序规则》;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工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
申报材料 |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⑴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 ⑶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⑶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⑴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 ⑵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
办理时限 |
承诺时间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 |
收费标准 |
闽价〔1998〕费字362号,闽价[2011]费字512号 |
受理部门 |
全省各公证处 |
受理地址 |
全省各公证处 |
联系方式 |
全省各公证处咨询电话 |
联 系 人 |
彭凤玉 |
监督投诉 |
实施部门:0591-83726849 省效能办:968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