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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等)公证

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11-08-30字号:T | T

项目名称

婚姻状况(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等)公证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公证程序规则》;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该婚姻状况工证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下列申报材料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其中已出境未注销户口的,还要提交护照;已出境并注销户口的,应提交护照、原户籍所在地及最后离境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2.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⑴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的须提交通行证、回乡证或外国照;

  ⑶男女双方合影或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⑴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⑵所在工作单位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有关婚姻状况证明;

  ⑶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

4.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⑴办理离婚未再婚的,应提交第1项和第3项所列的各项材料;

  ⑵办理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第1项所列各项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明材料;

2.公证处经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工作卷宗;

3.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并认真制作谈话笔录;

4.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进行审查,认为必要的由公证员亲自进行调查;

5.经公证员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婚姻状况公证,予以批准出证。

办理时限

承诺时间15工作日,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

收费标准

闽价〔1998〕费字362号,闽价[2011]费字512号

受理部门

全省各公证处

受理地址

全省各公证处

联系方式

全省各公证处咨询电话

彭凤玉

监督投诉

实施部门:0591-83726849 省效能办:96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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