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就我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机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瓶装燃气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燃气主管部门核发,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许可证由省厅核发。跨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许可证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1.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2.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管道燃气企业还应提供:
1.气源证明,包括: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兼职人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加气工、运行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每站不少于4人。
在全国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教材及专业考核题库未下发前,各地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省厅《关于实施<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闽建法[2008]1号)发放的燃气培训证书,可作为申报材料。
四、为优化简化办事流程,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没有新改扩建燃气设施的,再次申请可不提交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附件: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