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方法

发布时间:2015-05-26字号:T | T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后续监管工作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与行政审批体系,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本部门监管职责和依据

(一)监管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7号)。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

(二)审批事项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2.设区的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燃气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燃气经营许可(含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2)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

3)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3.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

4.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三)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本级及下级部门许可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职责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许可后监督检查,定期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阅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并做好核查与登记,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其中重点监控、巡查和监督检查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发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以便其他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并按照行政审批的运行规则规定时限组织甄别,发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许可目录范围并属法定审批事项的,应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监管及审批工作执行对外公开承诺时限。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将行政许可文件抄送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各单位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由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企业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一)发现企业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企业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二)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公安、消防、交通、安监等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企业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其他监管部门后续核查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省厅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企业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单位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0591-87614009。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做好保密措施。

(五)严格工作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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